今天,下面就叫大家如何擬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章程,下面就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xxx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章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xxx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高xx、張xx共同出資設立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通信技術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qū)xx路xx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從事通信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以工商核準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 :高xx(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出資方式 :貨幣 出 資 額:25萬元 投資比例:50%
股東姓名 :張xx(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出資方式 :貨幣 出 資 額:25萬元 投資比例:50%
甲方,第一期出資額為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乙方第一期出資額為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以上股東出資已于2008年4月 出資完畢,由上海智誠富邦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驗資。其余:甲方未出資額為20萬元,乙方未出資額為20萬元,于2010年4月 之前繳足,若未按期足額繳付的,甲方、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 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10) 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zhí)行董事或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zhí)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jù)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設監(jiān)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對股東會負責,監(jiān)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jiān)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zhí)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當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股東書面請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jiān)事可以對執(zhí)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jiān)事發(fā)現(xiàn)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六條 公司執(zhí)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jiān)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10年,從<<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解散是由與清算辦法按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公司根據(jù)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二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貳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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