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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

2024-07-10 申請書

  在當今社會高速發(fā)展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請書,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為了讓您不再為寫申請書頭疼,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再審申請書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再審申請書 篇1

  申請再審人某某村第三生產小組

  被申請人李某

  被申請人某某村委會。

  再審請求

  再審申請人認為該判決書和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案外人某某村第三生產小組及其他小組組民的利益。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和裁定書,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2月13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中的原告李某訴被告某某村民委員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20xx年3月20日某某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某某村委會于20xx年9月30日前發(fā)包給原告李某同等級別土地4.695畝,承包期間至20xx年9月30日止。后原告李某對此判決書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級法院經審理,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某某法院于20xx年11月7日作出重審判決,判令被告某某村委會自三類地承包到期后,發(fā)包給原告該類地7.695畝折抵原告原承包地,承包期限自原告取得該類地起,承包二十年。后法院又于20xx年11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書,補充判決被告某某村委會自20xx年6月15日孫某的承包地8.54畝到期后,發(fā)包給原告7.695畝耕種。以上是該案審理的基本過程。20xx年7月7日某某法院執(zhí)行工作人員依據上述判決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案外人(申請再審人發(fā)現(xiàn)上述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也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產小組的利益。故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向法院提出異議,請求人民法院給予審查處理。

  首先,本案合同中的標的物所有權不屬于某村民委員會,作為村委會無權向外發(fā)包,其與案中原告李某簽訂的承包合同是無效的,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書中的承包地所有權屬于第三生產小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發(fā)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fā)包。根據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認定案中的標的也就是承包的土地發(fā)包的權利主體應當是第三生產小組而不是村委會。因此,案中的承包合同當然也是無效的。

  其次,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標的的所有權也并非屬于村委會而是為第三生產小組所有。20xx年11月7日的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的標的物明確為孫某承包的土地,孫某的承包地到期后由原告李某承包,這種判決本身就是錯誤的。因為孫某承包的土地歸屬于第三生產小組。作為第三生產小組完全有權利在孫某承包的土地到期后再次分別承包給第三小組中的其他成員。而事實上生產小組也已經將承包土承包給了其他人等十余戶。人民法院不能執(zhí)行案外人的財產。

  第三,某某縣人民法院重審后的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將合同的標的進行了變更,顯然與法無據。該案中的承包合同書中的標的物是果園(土地),由于該承包的標的不存在了(判決書中也查明了再實際返還原承包地已不現(xiàn)實),判決書將合同中的標的在判決的主文中確定村民委員會的三類地再承包給原告李某。后在民事裁定書中又進一步將該三類地明確為孫某承包的土地。這顯然是對判決的結果多次變更。假設承包合同是有效的話,那么因為合同的標的物已經不存在,則承包合同本身就無法繼續(xù)履行,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判決解除承包合同,并可以根據相關事實追究當事人的違約責任。該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裁定書將案外人的土地作為標的物再次發(fā)包給原告,顯然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產小組及其他成員的利益。

  第四,20xx年6月10日的民事判決書生效的'時間為20xx年9月12日。但是民事裁定書作出的時間為20xx年11月7日,送達的時間案外人尚不明確。上述兩者的時間也是相互矛盾的。作為民事裁定書,只是對程序方面的處理,只針對解決案件程序問題或更正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但該民事裁定書將判決的內容也進行了變更,這違反了裁定書的作用。也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的權益。

  第五,就本案中的承包合同本身來說也是無效的,沒有經過招標投標,沒有召開村民大會,承包方案也沒有經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村委會提交的鎮(zhèn)政府的證明也說明了該承包合同是無效合同,鎮(zhèn)政府的意見也是要求終止合同,不應再履行。但是法院仍然認定該合同有效,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的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裁定書內容存在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侵害了申請再審人(案外人)第三生產小組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此致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某某村第三生產小組

再審申請書 篇2

  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申訴人為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住址;申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訴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應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申訴人的關系。委托律師的,應寫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被申請人:同上寫法。

  (有其他當事人的.,應當寫明其他當事人在一、二審時的訴訟地位)

  申請再審事由:應具體明確。例:申請再審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項的,應結合案情簡要且具體說明新證據證明的事項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項;(三)項偽造主要證據的,要簡述對原裁判造成的具體影響或結果。

  再審訴訟請求:應具體明確!即使寫明了要求撤銷原裁判第某條,亦應表述該條具體內容。例:要求撤銷原裁判第某條,要求“增加賠償數額××萬元”;或要求“被申請人承擔違約責任××萬元”等。

  申請事實及理由:

  首先陳述案件事實,并以相關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在此基礎上,可從以下方面闡述生效裁判的錯誤。通過提供新的證據,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事實基礎,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證據矛盾或證據不足、原判決或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判決、裁定以及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歸納原裁判所存在的錯誤。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二零零×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 篇3

  申請人:陳某某,男,……。

  被申請人:防城港市達安置業(yè)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450600200020100,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區(qū)西灣廣場紫荊小區(qū)G20號。

  法定代表人:黃某某,聯(lián)系電話: 0770-2801616。

  申請人對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4月5日作出的(20xx)桂06民終26號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申請事項:

  1、請求撤銷(20xx)桂06民終26號民事判決書;

  2、判決確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解除;

  3、判決被申請人返還申請人已付購房款207304元;并支付利息600元。(暫計算,實際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xx年3月26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

  4、判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損失20000元。(主要包括: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

  5、本案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在一審起訴、二審上訴的法律基本邏輯思路是:1、被申請人存在喪失商業(yè)信譽的事實;2、申請人已經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辯權;3、經合理期限,被申請人仍不恢復商業(yè)信譽;4、故申請人依法行使了單方解除權,雙方合同已經解除(況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起訴前曾已經達成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有錄音證明,只是對于返還錢數有爭議而已,法院怎能駁回申請人確認合同已解除的訴訟請求?);5、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已經解除的確認之訴,法院應當判決支持。但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駁回申請人請求確認合同已經解除的訴訟請求,是缺乏證據證明能駁回的,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1、申請人在一審、二審中已經提供的充足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已經喪失商業(yè)信譽,而一審不予處理,二審法院認為被申請人沒有喪失商業(yè)信譽缺乏證據證明,也與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能證明的事實相違背;2、本案申請人提起的是確認之訴而非形成之訴,而一審、二審法院審理及判決一直當作形成之訴審理及判決,本案原告在行使不安抗辯權后即行使了單方解除權,合同已經解除(況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起訴前曾已經達成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有錄音證明,只是對于返還錢數有爭議),而一審、二審法院駁回申請人請求確認合同已經解除的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下面詳細論述:

  一、申請人在一審、二審中已經提供充足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已經喪失商業(yè)信譽,而一審不予處理,二審法院認為被申請人沒有喪失商業(yè)信譽缺乏證據證明,也與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能證明的事實相違背;

  1、被申請人喪失商業(yè)信譽證據一:被申請人存在虛假宣傳。

  1.1、被申請人在宣傳資料中稱:“防城港的中高檔寫字樓供應整體規(guī)模仍然偏小,核心區(qū)的寫字樓市場將持續(xù)升溫。”這與防城港的實際情況不符,本案標的物位于港口區(qū),事實上港口區(qū)房地產泡沫非常嚴重,空置率非常高,不存在“仍然偏小”“持續(xù)升溫”“無重大影響”的說法。

  1.2、被申請人宣傳資料中宣稱預計20xx年底防城港GDP總量1000億,人均GDP突破6000美元,和實際情況不符,防城港市近十年中最高GDP年份為20xx年,總量588.9億,20xx年不可能達到被申請人宣稱的數據。

  1.3、被申請人宣傳資料中宣稱標的物大廈是“介于政府與企業(yè)之間”、“第一政務中心”、“第一商務中心”、“第一景觀大道”等虛假廣告。

  1.4、被申請人宣傳資料中用“最佳”,多處用到“第一”,這些絕對化的廣告用語違反法律規(guī)定。

  1.5、在被申請人的宣傳資料中被申請人做出的免責聲明“本廣告圖文僅供參考,最終以政府批文及合同為準,開發(fā)商擁有最終解釋。”申請人因信任被申請人廣告宣傳而購買該房產,被申請人行為故意給申請人造成損失,應當屬于《合同法》53條規(guī)定的無效格式條款。

  1.6、被申請人在宣傳資料中的說明具體確定,對申請人決定購買該房產及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被申請人上述宣傳應當視為合同內容,被申請人現(xiàn)在違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被申請人的宣傳資料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判決書認定是“整體壞境的介紹,較為籠統(tǒng)”是明顯錯誤的,以上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商會大廈宣傳資料》證明。

  2、被申請人喪失商業(yè)信譽證據二:被申請人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即向社會公開銷售房屋。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于20xx年9月23日簽訂《合作建房協(xié)議書》,被申請人20xx年9月16日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被申請人在和申請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時候,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責任。判決書認定被申請人“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范圍之內”是錯誤的。

  3、被申請人喪失商業(yè)信譽證據三:被申請人以“避稅款”為由收取了申請人40792元,收取后卻“耍賴”拒絕承認收到該筆錢。

  3.1、申請人依照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置業(yè)計劃表》履行了支付義務后,其中有一筆款項依照被申請人指定打入了第三方賬戶,但是被申請人不承認收到其中一筆款項。

  3.2、三張收據上的所有字跡均完全一致,均為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張晶晶所寫,張晶晶是代表被申請人的行為,其法律效果應當由被申請人承擔。

  3.3、申請人陳某某三張收據上的金額(40792元、64763元、101947元)和雙方簽訂的證據補充3《置業(yè)計劃表》上約定的(第一期40792元、預售證下來付64763元、第一期定金50000加第二期51749元。)完全對應,申請人是按照原被申請人約定的置業(yè)計劃向被申請人支付三筆購房款。

  3.4、申請人陳某某的收據上三張均為張晶晶簽字,再次證實,三筆款均為被申請人收取。

  3.5、在三筆款中爭議的是40792元的這筆,這筆錢是打入了第三方(南寧市渝坤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450103200154219,住所地:南寧市青秀區(qū)民族大道131號航洋國際城3號樓1805號。法定代表人:陳寧方。)賬戶中,在庭審中被申請人多次自認該第三方不是其代理商,故雖然收據上是寫的“購房服務費”但實際上是不會存在中介費及其它費用,因為申請人和該第三方公司自始至終不存在任何中介服務協(xié)議,申請人也未接受到任何中介服務,(需要強調的是,申請人已經在南寧向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控告該公司,據航洋國際物業(yè)反映從未出現(xiàn)過該公司在該注冊地址。),最開始被申請人告知這筆錢是“避稅款”,故打入第三方賬戶,申請人才同意打入第三方賬戶及接受在收據上載:“服務費”,綜上;申請人是依照被申請人的要求把錢打入了第三方賬戶,無論第三方賬戶是誰,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支付義務,法律應予以保護。

  以上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收據》《置業(yè)計劃表》《銀行交易單據》證明。

  4、被申請人喪失商業(yè)信譽證據四:被申請人在20xx年5月5日同意申請人如是兩天內到達被申請人售樓部,則無條件解除合同,全額返還購房款,申請人如期達到后,被申請人違約,只同意退還全部購房款的部分款16萬6千。

  5、被申請人喪失商業(yè)信譽證據五:被申請人存在詐騙行為。

  20xx年5月5日申請人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請人同意,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兩天內趕到售樓部則無條件解除合同,全額返還購房款,申請人依照被申請人的要求兩天內趕到了被申請人售樓部后,被申請人違約,同時存在詐騙行為。意圖詐騙申請人,索要2萬元的`“撤案費”,說是其轉交給房管局,但實際上經申請人向房管局確認只要收取的只是300元。

  以上申請人提交《錄音》證明。

  6、被申請人喪失商業(yè)信譽證據六:被申請人逾期交房。

  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八條約定的交房期限是20xx年6月30日,只到20xx年8月10日第一次開庭時,仍然未能交房,對方當事人當庭自認確實至開庭時也不能交房,自來水及燃氣管道均還未安裝,也不知道什么時候能交房。

  以上有申請人提交證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被申請人自認證明。

  二、本案申請人提起的是確認之訴而非形成之訴,而一審、二審法院審理及判決一直當作形成之訴審理及判決,本案原告在行使不安抗辯權后即行使單方解除權,合同已經解除(況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起訴前曾已經達成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有錄音證明,只是對于返還錢數有爭議),而一審、二審法院駁回申請人請求確認合同已經解除的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申請人已經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辯權。

  被申請人不恪守誠實信用,喪失了商業(yè)信譽,根據《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應當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在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商業(yè)信譽的,可以中止履行!鄙暾埲瞬辉僖勒针p方簽訂的《商品房購買合同》辦理按揭手續(xù),有法律依據。

  以上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錄音》和《電話通話清單》證明。

  2、申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后,經合理期限,被申請人仍不恢復商業(yè)信譽,故申請人依法已經行使單方解除權(況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起訴前曾已經達成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有錄音證明,只是對于返還錢數有爭議),合同已經解除。

  2.1、根據本案事實及現(xiàn)有證據,被申請人已經喪失了商業(yè)信譽,根據《合同法》第69條申請人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有權中止辦理剩余房款的按揭手續(xù),申請人已經及時通知了被申請人,但此后被申請人依舊沒有恢復商業(yè)信譽的任何行為,故20xx年5月5日電話中申請人已經要求解除合同、同時申請人的律師也發(fā)送了律師函要求解除合同、同時向公安機關及檢察院提起刑事控告,所以,申請人的單方行使合同解除權行為合法,合同已經解除。

  2.2、20xx年5月5日申請人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請人同意,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兩天內趕到售樓部則無條件解除合同,全額返還購房款。

  申請人依照被申請人的要求兩天內趕到了被申請人售樓部后,被申請人違約,同時存在詐騙行為。意圖詐騙申請人,索要2萬元的“撤案費”,說是其轉交給房管局,但實際上經申請人向房管局確認只要收取的只是300元。

  但無論如何雙方已經達到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我國合同法上買賣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故錄音是解除合同的存在的形式,雙方僅只是對返還多少錢有爭議,法院駁回申請人請求確認合同已經解除的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以上申請人提交《錄音》證明。

  3、一審法院存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但經申請人提出,二審法院不予查清,也不予處理。

  3.1、 證據一:被申請人一審開庭時當庭提起反訴,在一審法院沒有做任何處理,判決書也只字不提。

  依照《民訴法解釋》326條規(guī)定二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fā)回重審。

  3.2、證據二:本案被申請人有兩位代理人出庭,判決書上只載明一位。

  本案中,被申請人開庭時出現(xiàn)兩位代理人,一位是廣西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某某律師,另一位是被申請人員工陳姓經理,在庭審中,被申請人員工自認兩點對于被申請人不利的事實第一、本案爭議標的物房屋,是先預售后取得預售許可證;第二、合同約定交付期限為20xx年6月30日,但直到20xx年8月10日開庭時該標的物仍然不能交付。

  在判決中該陳姓經理,作為被申請人代理人居然沒有出現(xiàn),其自認事實也未有出現(xiàn)。

  3.3、證據三:一審法官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本案20xx年6月30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20xx年10月30日后超過審限,20xx年10.8日后申請人及申請人代理人多次和主辦法官聯(lián)系,主辦法官表示判決書仍未寫好,但是當判決書送達到申請人時,判決時間居然為20xx年9月28日,法官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以上有申請人保存的通話錄音證明,但為了顧全法律的尊嚴,本案中不予提交,如有必要,可以提交。

  3.4、證據四: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經申請人上訴提出,二審未予糾正。

  3.4.1前文已經陳述的,不再重復。

  3.4.2本案開庭的《庭審筆錄》記錄錯別字層出,漏記十分多,可見法庭態(tài)度非常潦草,申請人代理人已經仔細更正。

  3.4.3邱永生律師是執(zhí)業(yè)律師,在判決書中稱其為實習律師,是錯誤的。

  3.4.4判決書中被申請人基本信息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未載明,不規(guī)范。

  3.4.5一審判決書在“原告訴稱一段”,原本應為一段話卻莫名成了兩段,足以證明一審審判人員極度粗心。

  3.4.6判決書中稱查明“交房日期為20xx年6月30日”,于事實不符,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顯示為“20xx年6月30日前”

  3.4.7、本案開庭時間是20xx年8月10日而判決書中載為20xx年8月6日,是錯誤的,有開庭通知書證明。

  3.5、證據五:被申請人行為涉嫌詐騙罪,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但經申請人提出,一審、二審法院均不予置理

  依法法院審理中發(fā)現(xiàn)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但經申請人提出,一審、二審法院均不予置理。

  3.5.1、涉嫌詐騙罪證據一:被申請人利用虛假宣傳,以欺詐的手段和申請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3.5.2、涉嫌詐騙罪證據二:被申請人詐騙申請人人民幣207304元犯罪既遂。(其中欺騙申請人人民幣40792轉到案外人賬戶,茲后,不承認收到該筆款項,收據上有南寧市渝坤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寧方簽字,如果真為陳寧方所簽,應定性為共同實施詐騙行為,屬于共同犯罪,應當一同被追究刑事責任。)

  3.5.3、涉嫌詐騙罪證據三:被申請人詐騙申請人人民幣20000元犯罪未遂。

  綜上,被申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購房合同過程中,使用欺詐手段,騙取陳某某財物(其中207304元犯罪既遂,20000元犯罪未遂),數額巨大,被申請人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第224條與231條。

  以上有申請人一審所提交所有證據及申請人向南寧市青秀區(qū)、防城港市港口區(qū)檢察院和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狀》證明。

  綜上,原判決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2款、6款,應當再審,據此特申請貴院依法糾正原法院對本案的錯誤判決。

  此致

  廣西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某某

  20xx年9月30日

再審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張××,男,漢族,1969年×月×日出生,戶籍所在

  地湖南省新邵縣坪上鎮(zhèn)小溪村××號。身份證號碼:4305221969××××××111。

  被申請人:東莞市××××大酒樓有限公司,住所地:東莞市南城區(qū)×××路××××大廈×××樓。

  法定代表人:李××,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王××,男,xxxx年×月×日出生,廣東省梅縣人,現(xiàn)住東莞市虎門鎮(zhèn)××××花園××苑××號,身份證號碼:4414211973××××5916,系東莞市虎門××××維修店業(yè)主。

  再審訴訟請求:

  一、撤銷(20xx)東中法民一終字第4741號民事判決書;

  二、判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下列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醫(yī)療費34286元(含康復費、整容費),2、誤工費16168.5元,3、陪護費1560元和住院伙食補助費1506元(含適當的營養(yǎng)費),4、殘疾人生活補助費71117元,6、鑒定費550元,

  7、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85680元,8、交通費4081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以上合計264948.5元,減去被申請人王××已支付的醫(yī)療費23000元和按判決書支付的賠償款46612.46元,倆位被申請人還需向申請人支付195336.04元。

  三、訴訟費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有誤

  根據我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37條,結合《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倆位被申請人簽訂的《東莞市酒樓公司空調安裝工程(人工費承包施工協(xié)議)》屬于無效合同。

  被申請人王××本系東莞市虎門××××維修店的業(yè)主,不具備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資質,不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yè)務,其作為乙方在《東莞市酒樓公司空調安裝工程(人工費承包施工協(xié)議)》(以下簡稱《協(xié)議》)上簽名后卻公然加蓋了以“××××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名義出具的公章。被申請人東莞市××××大酒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樓公司)存在非法發(fā)包的行為;故此顯示兩位被申請人存在著共同的主觀過錯。

  被申請人王××任何將申請人轉化成獨立的承包人的行為均屬無效,雙方只能形成雇傭關系或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申請人有實際工作經驗而無《電工進網作業(yè)許可證》,無論是在專業(yè)資質上、在用工地位上、在組織歸屬上及在對外承擔責任方面,都只能充當被申請人王的雇員或幫工或助手。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確定民事責任時既違背了法律的規(guī)定,又明顯的違背了當事人的約定

  本案應適用《安全生產法》、《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監(jiān)管條例》、《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用電安全導則》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明確酒樓公司在用電行業(yè)規(guī)則方面和超合同用電方面存在何種過錯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作為電力設施或者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酒樓公司應證明自己沒有任何過錯。但原審法院卻將證明酒樓公司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完全推給申請人,適應法律有誤,認定的事實也是將錯就錯。

  其次,本案應適用倆位被申請人在《協(xié)議》中對安全職責的約定!秴f(xié)議》第二條第1款、第2款分別明確了倆位被申請人的職責。最后,酒樓公司的供用電合同雖與《協(xié)議》隸屬不同的法律關系,但其履行結果與《協(xié)議》相關。酒樓公司負有采取一系列措施來配合供電人保證用電安全以符合條例要求的義務,譬如,嚴格按照國家或電力行業(yè)標準,設計、安裝、檢修、運行和維護用電設施等等。

  三、法官在行使釋明權時存在消極對待和行使過度兩種極端情況首先,法官消極對待釋明權。對于東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東府復決[20xx]01100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確定的申請人“王張其于XX年8月22日20時在酒樓公司酒店二樓檢查空調時不慎被電擊傷!钡氖聦,原審法院還作反向的誘導性啟發(fā),促使申請人就其“觸電掉地的事實”予以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民法通則》第123條、第126條,倆位被申請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原審法院卻將上述舉證責任分配給申請人,這種臨時心證及相關法律見解,剝奪了申請人的程序參與權,造成了突襲分配舉證責任和突襲裁判。申請人提交了《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但原審法院既沒有行使舉證釋明權,又沒有事后予以調查。其次,原審法院過度行使了釋明權。申請人在訴請中雖有矛盾不明之處,即“誤工費1347元(計算至定殘之日起為224天,參照建筑安裝業(yè)26346元/年標準計算)”,但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計算標準本應得出誤工費損失為16168.50元。原審法院行使釋明權過度,將本屬辯論主義領域的誤工費數額問題視為當事人的處分行為,以剝奪申請人辯論權的形式造成了代替申請人行使處分權的法律后果。程序保障指向型積極釋明模式要求法官為保證“當事人主導原則”真正發(fā)揮作用需適時地向申請人提供建議和意見。法官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任何牽涉申請人利益的主動行為都不得違反對審原則,應當賦予申請人陳述的機會,應當使當事人作出充分完整的法律上和事實上的說明。最后,為了實現(xiàn)侵權行為法“有損害,就有救濟”的功能,侵權行為人必須證明誰是真正的加害人才能免除責任,法院對此并未釋明相關的法律見解。

  四、原審法院基本上不支持申請人提出的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對受害人未來的收入損失,各國法律普遍規(guī)定應當給予賠償。關于此類賠償的計算,原則上賠償的數額應當為其受傷后實際可能獲得的收入與如果不受傷其本應獲得的可能收入之間的差額。對于侵權導致的機會喪失,當某種機會是一種很可能發(fā)生的機會時,換言之,當一種機會根據事物的'通常發(fā)展過程是存在的時,對該機會損失導致的損害應當給予賠償。申請人僅獲得了一部分名義性賠償金,對其實質性損害賠償原審法院基本上不予以支持。由于他人的侵權行為而遭受損害的當事人在依侵權行為的性質和現(xiàn)時的情形所允許的確定性(根據原審法院因申請人的實際經驗而對其獨立承攬人的擬定),證明了損害的程度以及能適當地彌補其損失的賠償額后,根據侵權法中的“填補損失”或者“填平損害”的原則有權就該損失獲得補償性的損害賠償金。

  xxxx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guī)定(試行)》。

  第7條規(guī)定:“海上人身傷亡賠償的最高限額為每人80萬元人民幣。”xxxx年8月5日實施的《廣東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31條對侵害人格尊嚴或者侵犯人身自由的規(guī)定了5萬元以上的精神賠償。XX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一些地方立法機關和高級人民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比較具體的規(guī)定,認為這與司法解釋的指導思想沒有原則沖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限定了年賠償總額;但本案應優(yōu)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年賠償總額并未做限定的規(guī)定,因為引發(fā)此類糾紛的商事侵權人是法人和個體工商戶,而本案申請人為弱勢的未享受工傷社保等國民待遇的農民工。XX年的憲法修正案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鄙暾埲39歲即構成四級傷殘,根據司法鑒定書,“損傷致被鑒定人張××l1椎體壓縮爆裂骨折,有骨塊進入椎管,椎管狹窄,伴有雙下肢不完全性癱瘓,如傷者腰骶及臀部感覺減退,下腹壁及提睪反射減退,雙下肢肌力4ˉ級,雙足背屈,趾屈肌力3級,雙足趾屈伸肌力力0~1級,足趾活動障礙,致使傷者雙下肢乏力,提抬困難,步態(tài)慢跚,馳緩,活動吃力”。申請人數十年由傷殘導致的羞辱感、疼痛或羞辱的強烈程度,其實際延續(xù)的期間或可能延續(xù)的時間之長,以及其可以預期的后果之大,對兒女生活負面影響之深而為內疚之烈,請貴院明察。

  綜上所述,因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東中法民一終字第4741號民事判決書存在如下符合再審條件的法定情形:1、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2、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明收集的;3、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的約定,又違背了法律的規(guī)定;5、未正確行使釋明權而明顯違背(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6、違反法律規(guī)定,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利。故懇請貴院拔屈辱于既判,如所請于重審;掃法務之迷失而立新規(guī),糾審判之偏差而樹典型。

再審申請書 篇5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春風一度,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蘭風花雪月,男,

  申請再審的事由:

  申請再審人不服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作出的南民終字第563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一款(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對違反法定程序可以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1、請求撤銷平原市中級人民南民終字第563號民事判決書;

  2、改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再審人欠款25555元;

  3、一、二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申請再審的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北民初字第4466號判決書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 申請再審人,在xxxx年至xxxx年期間,根據被申請人的要求,為被申請人承包施工的洪廣鎮(zhèn)政府辦公樓工地、西夏區(qū)、光華活性炭廠等工地提供磚、石料,并按照被申請人的要求雇人對上述施工的地面進行平地、墊土方等勞務工作。,被申請人對申請再審人提供的上述貨物,勞務工作進行了結算,根據申請再審人實際提供的貨物清單、支出的勞務工作量進行結算,得出結論:申請再審人為被申請人提供貨物、支出勞務工資合計為25555元。結算后被申請人出具結算單一張,確認申請再審人為其提供貨物、支出勞務工資,共計154322元。

  因被申請人未支付上述款項,申請再審人為此起訴至海人民法院法院(以下簡稱平原區(qū)法院),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了北民初字第35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申請人應付申請再審人欠款為136624.5元。被申請人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平原中院)。平原中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作出了南民終字第28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本案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平原區(qū)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于xxxx年x月x日再次開庭審理時,被申請人并未出庭參加訴訟,法院缺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并作出了北民初字第4466號判決書。但該判決書中法院審理查明的內容,引用的是北民初字第3513號民事判決書中審理查明的內容,作出的上述判決也是依據該內容作出的。申請再審人認為,平原區(qū)法院重新開庭審理該案,依法向被申請人通知了開庭審理的時間,被申請人故意缺席不出庭參加訴訟,其行為是惡意的。而平原區(qū)法院重新開庭審理該案,在被申請人缺席的情況下,法院無法對認定本案事實的主要證據進行質證,但卻引用了未生效且又發(fā)回重申的判決書中的內容作出了北民初字第4466號民事判決書是錯誤的,是違反法定程序的。面對上述錯誤判決,申請再審人上訴至平原中院,而平原中院也未查明案件事實,在該錯誤判決的基礎上又作出的南民終字第563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了平原區(qū)法院北民初字第4466號民事判決。

  申請再審人認為,二審法院作出的維持南民終字第563號民事判決是非;奶频摹1景甘且虮簧暾埲说纳显V程序而被二審法院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而發(fā)回重審的。平原區(qū)法院的北民初字第3513號民事判決書是未生效的判決,重審后該判決書的內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二審法院是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而發(fā)回重審的。重新審理,意味著要對重新審理案件的所有事實、證據進行重新審理、查明、核實。要對重審案件的所有證據在法庭上經過當事人質證,認證程序重新加以確認,而不能直接采用原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而平原區(qū)法院在重新審理該案時,卻在被申請人未出庭參加訴訟、認定案件的主要證據未經過法庭質證程序情況下,直接采納北民初字第3513號民事判決書查明的內容作出的判決,是違反法定程序的。而二審法院面對這個荒唐的判決視而不見,居然作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這豈不是與平原中院南民終字第281號民事裁定書“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而發(fā)回重審的裁定相互矛盾嗎。退一步講,如果法院認為可以直接采納原審判決內容的話,也應當采納申請再審人提交的關于被申請人承認欠款的錄音光盤的內容,因為該錄音中的內容被申請

  人是沒有異議的,該證據是具備證據的真實性、關鏈性、合法性的。既然一、二審法院采納原審中被申請人的質證意見,那么也應該采納該錄音證據,這樣才能體現(xiàn)公正。但一、二審法院未采納該關鍵證據,從而導致本案被申請人欠款的事實真相無法查清,并且該錄音證據在一、二審重新審理中也未進行質證。原審法院事實上剝奪了申請再審人的訴訟權利。故申請再審人請求上級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依法糾正,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二、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

  原判決對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實物出庫憑證》、《送料單》、《收條》的單據金額23298元進行確認,但對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其余欠款不支持的判決理由缺乏證據證明。因一、二審法院不支持申請再審人的訴訟請求是在被申請人缺席的情況下做出的,法院未查明本案的事實情況,且判決內容引用的是未生效的原審判決內容,該案審理程序違法,做出的判決錯誤。理由如下:

  1、為證明申請再審人為被申請人承包的工地送料、購買建材、提供勞務的事實,申請再審人向法院提交了由被申請人工地人員,以及應被申請人要求供料的人員的書面證據:《實物出庫憑證》8張、《送料單》3張、《收條》1張、空心磚款收條1張、磚款收條1張、空心磚發(fā)磚發(fā)票6張、水泥款收條1張、墊土方證明1份、被申請人簽字《領(收)料單》4張、欠條1張、由被申請人收料員張建軍出具的收取沙石、混合料、片石、土方等收據261張、錄音光盤1份、結算單1份。以上單據、錄音、結算單符合證據三性,相互之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同時有被申請人陳述在案的記錄為憑,充分的證明了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再審人清償欠款。

  2、在一、二審法院審理當中,被申請人均未出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書面證據來否認申請再審人的主張,但原審法院代替被申請人否認相應證據,例如:一審判決第4頁第16行出現(xiàn)“因結算單系復印件,且結算單相關票據中沒有被告的簽名,而被告也不認可,故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在本案重審時未進行答辯,也未到庭應訴,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既然認定是被申請人放棄了權利,就不能相互矛盾的認定被申請人的質證意見。原審

  法院在此基礎上作出的判決明顯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認為,既然是重審案件,就應當全面審查本案的基本事實,對本案的證據重新進行質證、認證,客觀、公正的查明本案的債權債務關系,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再審人特向貴院提請再審,請求依法查明事實,撤銷南民終字第563號民事判決書,改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再審人欠款25555元。

  此致

再審申請書 篇6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原再審申請人):上海杰爾曼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qū)顧村鎮(zhèn)寶安公路333號A區(qū)253號。

  法定代表人:虞福根,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原再審被申請人):新疆昊泰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友好北路6號。

  法定代表人:劉軍,公司董事長。

  再審請求:

  一、裁定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3日作出的(20xx)新審一民再終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

  二、裁定對該案進行提審。

  事實與理由:

  一、案件訴訟過程梗概

  1.一審:

  20xx年7月,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申請人向其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經過審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被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 二審:

  20xx年3月,被申請人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經過審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作出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同時終審判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110萬元。

  3. 再審:

  20xx年1月,申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指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經過再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3日作出再審終審判決書,維持其二審判決。

  現(xiàn)申請人對該再審終審判決書不服,特再次提起再審申請。故,此系申請人第二次申請再審。

  二、涉及爭議的事實概況及焦點

  1.雙方確認的相關事實概況:

  本案系家具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人系銷售方,被申請人系購買方。雙方于20xx年上班前先后簽訂兩批家具的購銷合同及協(xié)議,前一批貨物價款200萬元,后一批貨款價款253630元;提貨方式均為被申請人自行提貨,費用自理;前一批貨物約定交付時間為當年5月5日前,后一批貨物約定交付時間為當年6月10日前,交付地點為申請人上海倉庫,被申請人赴申請人倉庫驗收貨物視為貨物交付,但申請人應當提前7日書面通知被申請人驗貨和提貨。

  合同簽訂后,申請人組織生產,被申請人于當年5月28日赴申請人倉庫驗貨,隨后于7月份分批次提取全部貨物。

  2.雙方存有爭議的事實焦點:

  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延期交貨,構成違約,遂提起違約之訴,引發(fā)辦案。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及時備足貨源,按約履行了通知義務,不構成延期交貨,而是被申請人因自身原因延期提貨。

  3.法院審理觀點:

  經過審理,一審認為,被申請人沒有證明其在約定交貨期內前往提貨而未果的證據,故其主張申請人逾期交貨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審認為,被申請人前往驗貨要以申請人提前通知為前提,在申請人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應將被申請人自行前往驗貨的日期視為交付日,故申請人逾期交貨成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后認為,二審判決存在《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六)項規(guī)定的依法應當再審的情形,即認為,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再審認為,申請人的再審申請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審判決應當維持。

  三、原再審判決存在應當再審的情形

  申請人認為,原再審終審判決應當再審的情形如下:

  1. 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系關于申請人是否構成違約這一節(jié)事實。

  本案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人作為銷售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被申請人交付貨物,被申請人作為購買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及時驗收并提取貨物和支付貨款。

  被申請人作為主張申請人違約,逾期交付貨物。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被申請人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由于被申請人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所以一審認定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逾期交貨的事實不能成立,并據此判決被申請人敗訴。

  二審和再審卻完全背離了這種審判思路,認為,在申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按照約定向被申請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且被申請人在約定交貨期屆滿后自行驗貨的情況下,應當直接視作申請人逾期交貨。

  由此可見,認定申請人構成逾期交貨應當以什么證據來證明,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對此,申請人認為,所謂逾期交貨,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是:購銷雙方約定的交貨期屆滿后,銷售方沒有準備好貨源,客觀上不能交貨;或者,銷售方雖準備了貨源但怠于交貨或拒絕購方提貨。這也是可以證明銷售方逾期交貨的必要證據。故此,一審判決未認定申請人逾期交貨是正確的、公正的。

  而本案再審卻認為,作為銷售方的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按照約定通知作為購買方的被申請人驗、提貨,也沒有證據證明在約定的交貨時間內將貨物妥當存放等待被申請人驗、提貨,這就構成了申請人逾期交貨的充分證據(第11頁)。如此認定申請人構成逾期交貨這一基本事實,顯然缺乏證據證明,必然是錯誤的。

  2.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一是購銷合同當事人義務的確定方面。

  如前所述,本案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人作為銷售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被申請人交付貨物,被申請人作為購買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及時驗收并提取貨物和支付貨款。

  而再審中,卻將通知對方前來驗貨視作銷售方的主要義務,并將銷售方沒有履行這一通知義務視作其構成為違約的依據。

  對此,申請人認為,第一,本案中,盡管雙方的確約定申請人應當提前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前來驗貨,但該項義務是作為銷售方的申請人的附隨義務而不是主要義務;第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交付貨物的最后期限,而交付貨物是購銷雙方合作才能完成的'行為,沒有接收貨物的行為便不能發(fā)生交付貨物的行為,況且約定申請人自提自運,即便申請人沒有通知被申請人,也根本不影響被申請人在事先確定的期間內前來驗貨、提貨的義務的履行,故雙方約定的最后交貨期限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第三,本案中根據雙方約定,驗收貨物當日并不要求被申請人提取貨物,故認為被申請人驗收貨物應當以申請人提前通知為前提以使被申請人有必要的備車等準備時間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所以,本案再審中將沒有履行通知對方驗貨的附隨義務視為申請人違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二是關于申請人是否履行了通知義務這一節(jié)事實方面。

  上述已經充分表明,即便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按照約定履行了通知義務,本案中也沒有足以認定申請人逾期交貨的必要證據,同時,通知對方驗貨是銷售方的附隨義務而不是主要義務,不是判斷銷售方是否違約的依據。

  而本案中需要進一步認定的事實是:申請人究竟有沒有履行了及時通知被申請人驗貨的義務?如果是,則可直接證明申請人沒有逾期交貨,申請人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至今為止所有的訴訟活動中,申請人始終堅持自己按照約定通知被申請人前來驗收貨物。申請人為此的舉證材料一是被申請人的業(yè)務發(fā)展總經理劉云的名片,上面記載的傳真號碼是(0991)4832975;二是申請人落款日期為20xx年4月27日,通知被申請人貨物已生產完畢請其前來驗貨的《提驗貨聯(lián)絡函》,三是申請人依法向中國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調取的電信費賬單,上面明確記錄了申請人于4月27日10點27分11秒開始的成功撥打(0991)48322975號碼的通話記錄。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申請人于該時間前后均撥打過這個傳真電話,第二,該電話是被申請人業(yè)務發(fā)展總經理名片上載明的專門用來接收傳真的電話號碼,名片上同時載明的通話電話號碼是另一個號碼。

  在上述證據材料支撐下,申請人主張已經在4月27日向被申請人發(fā)出了傳真要求被申請人前來驗貨。

  再審認為,該組證據只能證明雙方之間曾于該時間通過話,但不能證明通話或傳真內容,故不能認定申請人履行了合同約定的通知義務。

  對此,申請人認為,訴訟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有一個合理、必要的限度的問題,只要舉證一方提出的證據符合正常理性人認知水平下的合理條件,就應當認定其舉證充分,進而確認其所欲證明的事項,而不應當是無限度的、不符合常理地過于苛求舉證責任,不能要求舉證材料達到具備一切細節(jié)、排除一切可能的狀態(tài)。

  所以,針對自己已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張,申請人已經進行了如上的舉證,已屬充分,而絕不是作為傳真接收方的被申請人沒有證據支撐的一句“沒有收到”就可以輕易否定的。在此基礎上,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證據以證明被申請人收到《提驗貨聯(lián)絡函》,實屬過于苛刻和無理。因為,按照如此邏輯,只有申請人提交載有被申請人簽收的《提驗貨聯(lián)絡函》,方能證明被申請人已經收到該函件,而如此要求與當代現(xiàn)實貿易往來中的通常交易慣例嚴重不符,而即便申請人提交封面上載明內容的郵政EMS快遞單和“妥投”證明,也不能證明被申請人收到了函件,因為申請人還有郵寄幾張廢紙給被申請人的可能。

  可見,再審中,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確實存在“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情形,明顯過于苛刻地加重了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嚴重偏離了公正性。

  四、本案不應再指令原再審法院再審

  該再審終審判決書已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作出,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本案不能再指令原再審法院再審。

  綜上,為維護法律的公正、權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原再審終審判決,并提審本案。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書 篇7

  周某為個體戶,從事家裝業(yè)務。某日承攬許某家防盜網安裝業(yè)務,指派其店內雇員張某前去安裝,并雇傭街頭拉活的個體運輸司機李某將防盜網拉至工程所在地,由李某協(xié)助安裝。具體由張某負責安裝,李某協(xié)助固定繩索,許某在樓下指揮。安裝過程中,張某不慎掉下摔死。后該地事故調查小組認定:張某對事故的發(fā)生負直接職責,周某負主要職責,李某負重要職責。周某與死者張某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周某賠償張某家屬22萬元人民幣。后周某向李某追嘗,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擔40%賠償職責。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李國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三輪車司機,住岳陽市芋頭田社區(qū)居委會,電話:13501386270

  委托代理人:朱木軍,北京市佑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岳陽市梅溪橋洞口,電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8月1日作出的(20xx)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錯誤;

  2、撤銷(20xx)樓民初字第460號民事判決和(20xx)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3、駁回原審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湖南省岳陽市兩級法院的審判違背基本法律原則和精神,違法認定相關事實和證據,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而且在審判中粗俗地對待申請人,該案的審判人員法律職業(yè)道德缺失,法律業(yè)務水平低下,不僅僅使申請人為本不就應受理的訴訟所累,還錯誤地判決申請人承擔職責,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申請人利益的嚴重侵害。

  一、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起訴是濫用訴權,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職責。被申請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訴不貼合法律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當然之意就是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且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請人,是侵權行為的加害方,其作為原告起訴,與法律的精神原則不符,是濫用訴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對其行為應予以制止,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起訴。

  2、被申請人作為雇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存在!督忉尅返诰艞l:……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職責;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職責的,能夠向雇員追償。可見雇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是承擔了連帶職責。需要強調的是:連帶職責是一種判決職責,透過訴訟由法院判決承擔。被申請人私自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不構成連帶職責的承擔,其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成立。

再審申請書 篇8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xiàn)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頒發(fā)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頒發(fā)給再審被申請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于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后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行政判決[()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王××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fā)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的訴訟請求,并撤銷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ㄒ唬┰枚ㄟm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第三項規(guī)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并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fā)的糾紛”,而在于頒發(fā)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頒發(fā)給再審被申請人王××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頒發(fā)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于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范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已經對王××作出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第二項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王××所頒發(fā)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并非全部被駁回。最后,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規(guī)則從發(fā),《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fā)〔〕54號)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后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fā)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ǘ╊C發(fā)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________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xù)、不間斷地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占有狀態(tài)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________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xù),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后,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名下,并頒發(fā)了房地權證。頒發(fā)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于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王××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qū)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已經自認________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并未得到“蚌埠市工業(yè)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后者享有處分權。王××也自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工業(yè)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xù)。而王××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頒發(fā)的房產證,留守處并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權并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撤銷給王××所頒發(fā)的房地權證。

 。ㄈ┰瓕徯姓枚▽嵸|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________年進入該廠工作,________年該單位將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________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________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注銷,其后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為該房屋權利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楊××于留守處查詢,并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的自認),并由王××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后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向王××頒發(fā)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權益。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王××起訴再審申請人楊××至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蚌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頒發(fā)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yè)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辦理過戶手續(xù)并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____月____日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頒發(fā)給的王××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駁回起訴。雖然楊××與王××的騰房糾紛,蚌埠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并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qū)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回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后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實際占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申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 篇9

  再審申請人:湖北楚風園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偉,系該公司經理,住所:湖北省大冶市湛月路9-58號,聯(lián)系電話:xxxxxxx

  再審請求:請求貴院依法撤銷(20xx)赤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書,依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該案進行再審。

  事實與理由:

  為了順利得到湖北三國赤壁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國開發(fā)公司,下同)赤壁三國城園林古建工程的施工權,不知什么時候開始,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又名徐雄,下同)未經我公司許可、授權,擅自偽造我公司行政章,以我公司名義與三國開發(fā)公司簽訂建筑承包合同,取得了該工程的施工承包權。三國開發(fā)公司未認真審查,將工程發(fā)包給無任何資質、證件的徐尤好。他們兩者之間什么時候訂立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原審原告什么時候發(fā)生工傷事故、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一審、二審,直至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號立案、審理、判決,沒有任何人、任何單位通知或傳喚我公司參與訴訟,完全由徐尤好偽造我公司的.印章等相關手續(xù),一手操作,我公司全然不知。20xx年11月17日,赤壁市人民法院執(zhí)行庭工作人員來大冶查封、凍結、扣劃我公司賬戶195925元之后,我公司才知道上述情況。20xx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因涉嫌偽造我公司印章被三國開發(fā)公司的工作人員舉報,而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事實上,我公司與三國開發(fā)公司開發(fā)的三國赤壁城項目無任何關系,原審原告張大志并未與我公司形成勞動關系。 20xx年10月13日,張大志下午下班受傷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完全是案外人。

  我公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且系偽造;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F(xiàn)在,我公司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完全錯誤,應當依法予以撤銷、進行再審。

  為此,我公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貴院依法撤銷(20xx)赤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法決定再審,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湖北楚風園林古建筑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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