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法規(guī)不斷完善,人們越發(fā)重視合同,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它也是實現(xiàn)專業(yè)化合作的紐帶。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贈與合同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贈與合同 篇1
贈與人(甲方):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xié)商達成贈與合同如下,雙方共同遵守執(zhí)行。
第一條贈與標的物
甲方自愿將其所有____________的贈與乙方。
第二條合同生效時間
此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時生效,屆時____________移轉乙方所有。
第三條贈與標的物的交付時間
于____________________交付于乙方。
第四條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動解除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違約責任
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提供所贈____________,乙方可限期提供;逾期仍未提供的,乙方可向甲方請求交付相當于合同所指____________價值的貨幣。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
贈與合同 篇2
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xiàn)在贈與人的義務。一般認為,贈與人有以下義務:
1.交付贈與物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并轉移所有權。盡管在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但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并且受贈人還可以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2.擔保贈與物瑕疵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一方面,贈與物有瑕疵的,贈與人有義務如實告知受贈人;另一方面,贈與人保證贈與物無瑕疵的,就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如果由此造成受贈人損失,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贈與可以附義務。第二項規(guī)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單方履行將自己的合法財產送給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不承擔義務而只享有獲得受贈財物的權利。附義務的贈與,也稱附負擔的贈與,是指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第三人為一定給付為條件的贈與,也即使受贈人接受贈與后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的贈與不同于一般的贈與,而屬一種特殊的贈與。附有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贈與受贈人,是附有條件的,受贈人在接受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后,必須依法履行贈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是因為財產的贈與是在受贈接受贈與合同中所附加的義務,贈與合同才成立,而這部分附加的義務成為贈與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必須承擔義務,如果贈與人所附的不是受贈與人承擔的義務,而是為達到某一結果或目的的贈與,則不是附義務的贈與。其特征在于:
1.一般的贈與,受贈人僅享有取得贈與財產的權利,不承擔任何義務。而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承擔一定的義務。
2.附義務的贈與,其所附義務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贈與財產的價值。
3.一般情況下,在贈與人履行了贈與義務后,才發(fā)生受贈人義務的履行問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也無不可。
4.贈與所附義務,可以約定向贈與人履行,也可以約定向第三人履行,還可以約定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履行。
5.履行贈與所負的義務,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6.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獨立合同。
附義務的贈與的效力
1.受贈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贈與財產后,受贈人應依約履行其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的,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贈與人撤銷贈與的,受贈人應將取得的贈與財產返還贈與人。
對于受贈人應依約履行贈與所負義務,一些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qū)均有規(guī)定。如德國規(guī)定,為有附負擔的贈與的人,如已給付,得請求履行其負擔。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者,以應將贈與物用于履行負擔為限,贈與人得依關于返還不當得利的規(guī)定,請求依雙方契約規(guī)定的解除權的要件,返還贈與物。再如我國臺灣規(guī)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2.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贈與本為無償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贈人獲益。所附義務如果超出贈與財產的價值,則使受贈人蒙受不利,也與贈與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贈與的財產不足以抵償其所附義務的,受贈人僅就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換句話說,如果贈與所附義務超過贈與財產的價值,受贈人對超過贈與財產價值部分的義務沒有履行的責任。
對于受贈人履行義務的限度,德國、我國臺灣也有所規(guī)定。德國規(guī)定,因權利的瑕疵或贈與物的瑕疵,致贈與的價值明顯不足抵充因履行負擔所需的費用者,在因瑕疵而生的不足額獲得補償前,受贈人得拒絕履行負擔。受贈人不知有瑕疵而履行負擔者,以受贈人因履行負擔而支出的費用超過有瑕疵的贈與物的價值為限,受贈人得向贈與人請求償還其費用。我國臺灣規(guī)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于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3.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的財產如有瑕疵,贈與人在贈與所附義務的限度內,應當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責任。
贈與合同 篇3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社會的進步,人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各式各樣的家用電器,電子產品對于現(xiàn)在的家庭來說已經不算什么,私有房產已經成了現(xiàn)在城市每個家庭的普通財產,隨著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大部分家庭都只有一個孩子,但是卻擁有多處房產,按照中國傳統(tǒng)的思想,長輩都希望把自己的值錢的財產留給子女,尤其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更希望把財產留給唯一的孫子或外孫。正是因為這樣,贈與這種方式在社會生活中被大量采用。贈與公證也在逐步增多。在《贈與公證細則》第四條中規(guī)定辦理贈與公證,可采取證明贈與人的贈與書,受贈人的受贈書或贈與合同的形式。贈與書是贈與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受贈書是受贈人單方以書面形式表示接受贈與;贈與合同是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以書面形式,就財產無償贈與而達成的一種協(xié)議。這就給了當事人按照自己實際情況選擇用哪一種贈與公證的方式。但是兩種方式都有各自的利弊。我來談談自己的觀點。
首先,贈與書公證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贈與合同和贈與書都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他人的形式,但是,贈與合同公證必須贈與人和受贈人雙方都要到場簽署贈與合同,贈與合同公證是不能委托辦理的。隨著國際間交流的增多,人員流動變得日益頻繁。這就使得一些比如在外打工、上學、或受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弱、或贈與人年紀大又不在贈與房產所在地的。再或著出國定居的受贈人,因無法到場或不能簽署合同而喪失一些權利。比如“512”大地震發(fā)生后的一些贈與行為,如果通過贈與合同,那受贈人不特定,或人數眾多,此時要通過贈與合同來完成贈與行為就變成了可望不可即的事情。但是此時贈與書恰好彌補了這一點,可以不考慮空間因素,解決贈與合同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贈與書的存在是有必要性的。但是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只規(guī)定了贈與合同沒有規(guī)定贈與書和受贈書,因此有會有人對贈與書的效力產生懷疑,覺得贈與合同比增與書效力更高。但我認為《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贈與書,受贈書的內容,是因為贈與書、受贈書是當事人單方的意思表示,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圍。而《合同法》規(guī)范和調整的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并不能以合同法有沒有規(guī)定而忽視了贈與書、受贈書的法律地位和在社會實踐中的優(yōu)勢地位。《贈與公證細則》以贈與書、受贈書和贈與合同兩種形式分別對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雙方民事法律行為的肯定。但有人認為贈與書是要約,受贈書是承諾,應該受合同法調整!逗贤ā返谑臈l及第十六條規(guī)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而贈與書卻在受贈人做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之前在贈與人單方做出贈與行為時就生效了。贈與書也不會因為受贈人沒有做出接受贈與而失效。合同法規(guī)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它必須向要約人發(fā)出通知并且送達到要約人時才生效,此時合同成立;受贈書是受贈人做出表示接受增與書內容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刻生效,不需要向受贈人發(fā)出通知,告訴其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而且承諾可以對要約的非實質內容作變更,而受贈書則不能對贈與書的內容做任何的變更。只能表示接受。贈與書和受贈書的弊端就是無法滿足雙方當事人想贈與和受贈同時完成的目的,解決了空間的問題就無法解決時間上的問題。
其次,贈與合同公證應該成為贈與人的首選!逗贤ā返诙䲢l規(guī)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合同訂立之日所產生的僅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并沒有發(fā)生合同標的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的法律后果。而所有權的轉移是在實際交付或辦理變更登記才得以實現(xiàn)。這就出現(xiàn)一個問題,贈與合同生效,合同標的所有權轉移之前,贈與人死亡了,會不會影響到贈與合同的效力?我認為贈與合同產生了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贈與財產之債務,按照《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樣贈與人的繼承人如果繼承遺產就應按照繼承法履行贈與合同的義務。如果放棄繼承遺產,受贈人也可通過其他法律途徑實現(xiàn)贈與合同的權利。而贈與書是財產所有人自愿將其所有的財產無償贈送他人的單方法律行為。贈與書公證僅能證明贈與人實施贈與財產的單方民事行為是真實合法的,并不能產生贈與財產轉移的結果,贈與人死亡,其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其贈與行為消失,沒有產生權利義務,即使辦理了贈與書的公證,贈與行為不復存在,受贈人也無權要求贈與人的繼承人對贈與人的不存在的行為履行義務。無法獲得贈與的財產。
再次,贈與合同可以附條件,條件成立時財產權利轉移。法律規(guī)定贈與合同中可以指明財產只贈與給受贈人一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沒有規(guī)定贈與書是否可以指明財產只給予受贈人一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但是并沒有規(guī)定贈與書是否可以指明財產共有或一方所有的問題。
以上幾點淺薄的看法,謹是本人認為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辦理贈與合同更為妥帖。
贈與合同 篇4
贈與者:(以下簡稱甲方)
受贈者:(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系親戚關系,因乙方先輩曾有恩于甲方先輩,為報答恩情,甲方自愿將其座落在市人民南XX號的房屋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無償贈送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恪守: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位于市人民南XX號房地產無償贈送給乙方。
房地產標示:
(一)該房屋類型:商住房,結構:鋼筋混凝土。
(二)該房屋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2層半),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平方米。
(三)甲方依法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證號:XXX。
(四)甲方依法取得該房地產權證號:XXX。
第二條甲方協(xié)助乙方辦理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xù)。
第三條本合同自簽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條本合同中空白處用鋼筆填寫與打印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國土部門、房管部門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甲方見證人(簽章):
乙方見證人(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 篇5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②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tǒng),規(guī)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③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法律條文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什么是單務合同
單務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也稱為單邊合同或片面義務契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合同、歸還原物的借用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與雙務合同相對應。
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的劃分
(1)劃分標準:當事人雙方是否存在對待給付義務。
(2)單務合同:是指僅有一方負給付義務的合同。
(3)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
劃分意義:
1.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規(guī)則。
2.在風險負擔上是不同的。雙務合同中,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其合同義務應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權利亦應消滅。在此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因不再負有合同義務,也無權要求對方作出履行;在單務合同中,不存在雙務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